今天是: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咸宁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事项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授权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行使咸宁高新区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行政许可工作,特此公告。
一、委托事项:咸宁高新区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二、委托范围: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咸宁高新区凤凰工业园、咸宁高新区嘉鱼产业园、咸宁高新区赤壁产业园、咸宁高新区通城产业园)
三、委托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有效。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