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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市政府信息 公开的复函

作者: 时间:2019-11-22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喻时武、喻时慧、喻时春、喻时勇、田美年: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北京首地律师事务所邮寄来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你们委托佟玉华、王燕静        等两位律师向我局申请公开以下三份文件:1、“湖北省咸宁市斧头湖梓山湖区域综合整治项目占用申请人鱼池的安置补偿方案”;2、“关于批准咸宁市斧头湖梓山湖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的批复”;3、“湖北省咸宁市斧头湖梓山湖区域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占地审查意见”。今查阅我局档案资料后回复如下:

你们要求公开的三分文件,均非我局制作和审批,我局也没有存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请你们根据此规定,向制作或保存上述三份文件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特此函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