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3-1577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18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水利)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及全国安全防范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水利部《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制定了《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请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水利)局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有关部署情况于5月31日前、贯彻实施情况及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详见专项实施方案附件5)于8月5日前、专项排查整治台账(专项实施方案附件6)于12月5日前报送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督科。
联 系 人:郑国平
联系电话:0715-8128808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5月18日
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省水利厅工作要求,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根据省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水利部《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并结合咸宁水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全面压紧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突出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运行、水利设施公共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部位环节,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牢牢守住水利安全生产底线。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摸清并动态掌握全市水利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对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水利工程施工。以高边坡开挖、深基坑施工、隧洞施工、高支模施工、塔吊施工、挡水围堰等重大危险源为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六项机制”,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和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行为,是否按规定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不按方案施工、盲目抢工期赶进度、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行为,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便道施工,是否设置交通(临时施工便道在狭窄、陡坡、急弯、穿越电力通信地段处)警示标志,是否存在机动车辆带故障或超载运行、超速行驶情况及驾驶员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酒后驾驶等行为,是否存在特殊车辆(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汽车吊、转载机、翻斗车等)违规载人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和履行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是否对电气焊、切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是否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安全度汛要求并编制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水利工程运行。重点检查小型水库“四个责任人”是否落实,水闸、堤防防汛责任人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水建筑物、高填方段、高地下水位段、采空区、泵站、闸站以及山洪、泥石流等防汛关键部位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导(截)流沟、交叉河道清淤以及闸门启闭、通讯网络、电力设施等设备设施和雨水情监测系统、工程安全监测系统汛前维修养护工作是否到位,油气管道、公路铁路桥梁等穿跨邻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风险隐患。
(三)调度泄流及河道管理。重点检查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承担发电(尤其电力调峰等)任务的水电站接到调度指令后是否对下游进行预警,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围垦河道、湖泊及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是否得到清理,河道禁采期、禁采区是否存在采砂和禁采期前将河道内临时堆砂及弃渣弃料、采砂机具、采砂场等是否全部清理或撤离,对危险河段、敏感水域是否加大巡河频次,河道等重点区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是否加强。
(四)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板房、彩钢房等临时性建筑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板材,电器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私拉乱接现象,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是否存在不畅现象,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动火作业管控、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等规定是否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电气系统设计、建设、电器采购与使用等方面隐患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排查整治。
(五)安全度汛。重点检查堤防防汛责任、监管责任和管理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水库大坝、淤地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度汛风险隐患,度汛方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开展,防汛物资、设备、人员等准备是否充足,巡堤和应急处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等。
(六)水利风景区。配合有关管理机构重点检查水利风景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易发生溺水事故水域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救生设备是否合理配置和游泳、钓鱼、游船等涉水危险活动等是否严格管控。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有序压实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5月底前制定并印发本地行动实施方案。
(二)自查处纠(2023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全覆盖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隐患登记造册、闭环管理,将隐患、问题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开展指导、帮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执法等内容培训。
(三)部门精准监管执法(2023年11月底前)。市县水利局对管辖范围内不少于总数10%比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设施以及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工程施工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未查出或查处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专项排查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行动,是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是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的实际行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成立行动专班,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根据本“实施方案”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周密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水利和湖泊局成立由局党组成员、局长郑耀英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科,建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成立专班开展工作。
2.压实责任,精心组织。要压实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六项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依据“两个责任清单指引”(鄂安办〔2022〕51号),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水行政部门要扛起监管责任,组织并督促专项行动开展,深入查找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并帮助其摸清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提升措施。
3.精准执法,严肃问责。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不力、屡次不改甚至发生事故的,要重点进行挂牌督办、严格处罚;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4.加强宣传,提升效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宣讲解读,确保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知晓并广泛参与;要结合今年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水利工程运行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水利风景区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
6.水利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