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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3-28594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12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水利)局: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并且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范围

按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发16号令)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

根据发16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发770号)规定,做好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招标范围列举事项、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等认定工作。

(二)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发770号文件规定,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要求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不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规范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可邀请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应急度汛项目;其他特殊项目。    

勘察设计的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情形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确定。

招标项目必须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向同级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各项手续,并依序推进招标投标各项工作。水利部门按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等。

三、落实工作要求

招标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交易。

(一)严格招标备案。招标项目必须具备规定条件,招标文件必须备案。要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已组建、初步设计已批复、投资渠道已明确。要对招标文件是否合法合规公平进行审查: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要监督项目法人履职:及时做好澄清和异议答复,确保招标文件依法公示。

对于采用EPC等新型承包模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评标监管。在抽取评标专家过程中,依法监督回避对象确认工作,与政数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确定评标专家。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与政数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监督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开标行为,监督专家评标行为。配合监督项目法人依规公示评标结果。

(三)依法推进定标。要依法处理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依法确认中标结果,及时在指定媒介公示。要收集总结报告,项目法人要在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