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规定的解读
索引号 : 011337629/2023-140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问:咸宁市哪些涉河建设项目应遵守《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答: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和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遵守《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问:《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提出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五点要求。一是应符合防洪专项规划。《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和涉水项目建设管理以及落实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二是履行工程建设方案报批手续。《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和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利和湖泊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三是非防洪建设项目还应编制洪水影响报告。《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四是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五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场。《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湖泊原状。”。
问:《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建设哪些涉河建设项目?
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湖泊和水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非法占用河湖管理范围,不得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