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公布<市级水行政许可 事项和权限(2026年版)>的通知》问题解答
索引号 : 011337629/2026-1325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公布<市级水行政许可 事项和权限(2026年版)>的通知》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印发《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公布市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咸水利函﹝2020﹞20号),对原9项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进行规定。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咸水利发﹝2020﹞19号)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届满后应废止或重新制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结合政务服务清单化管理要求,决定重新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清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许可事项调整。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水利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及规范的通知》(鄂水利函〔2023〕477 号)《咸宁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3年版)》有关要求,市本级水行政许可事项由原9项调整为12项:新增“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6项,取消“不同行政区域边界上水工程批准”1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项。同时,取水许可细化为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2个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细化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2个子项。
2.许可权限调整。明确涉及陆水水库库区的取水(含地下水),由长江委审批。涉及王英灌区的农业灌溉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明确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范围为西凉湖蓄滞洪区及市本级设立的其他蓄滞洪区内;细化陆水干流、富水干流、淦河干流的起止范围,删除水库中的南川水库;明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备案)、且位于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