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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0-15904 文       号 : 咸水务函〔2018〕50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有关建设单位:

2017 年 9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利部、省水利厅先后发文(水保〔2017〕365 号、鄂水利函〔2017〕790号)就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作了部署,现就做好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如下。

一、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省水利厅文件精神,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要终止审查程序,告知申请人转为自主验收。

二、规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明确验收主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转为自主验收后,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守验收条件。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规范验收程序。一是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二是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三是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四是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三、继续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要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守生态红线,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台账,摸清辖区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水利局、高新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技术文件编印格式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公告栏,网址www.swcc.org.cn)执行。

咸宁市水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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