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行政处罚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现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其中要求“八、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2021年10月,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征求<全省水利部门“首违不罚”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2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市直各单位编制本系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二、相关定义
1.首违不发,是指首次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进行改正的,执法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依照法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后,具有法定的减轻情节,依法作出低于罚款额度的处罚。
4.从轻处罚,是指当事人违法后,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作出罚款额度内较轻的处罚。
三、起草原则
本次起草参考省水利厅《全省水利部门“首违不罚”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列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对属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领域的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涉河防洪三类事项不纳入本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之中,以保持对重点领域的强监管。梳理形成我局“四张清单”,其中首违不罚5项、不予处罚6项、减轻处罚2项、从轻处罚4项,并依法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和法制审核,
四、创新举措
建立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是我市营商环境的重大创新举措,省级层级目前仅推出“首违不罚”清单,本次制定中重点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进行创新。一是对于违法法定程序且法律法规允许限期改正的,将其纳入不予处罚情形当中;二是对于前期已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过程未安排批复要落实的,若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的,依照“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纳入减轻处罚的情形。
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