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2023年6月11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北港镇庄前社区杨柳畈河道挖砂,6月12日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会同北港镇人民政府、三乱办、庄前社区、举报人到现场进行经调查核实,河堤堤防有2处取砂点,农田有1处取砂点。根据现场调查和庄前社区反映的情况,当事人易某未取得许可,以公益项目建设的名义擅自取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6月13日,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所采砂土进行了查封,并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先后对相关涉案人员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笔录材料,当事人易某违法采砂属实。7月19日,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取砂土进行方量测量,测量结果总计1266.47方。7月27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河堤和农田处的所取砂土属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堤防砂土是中砂,中砂的密度为1.415;农田砂土为粗砂,密度为1.435。8月14日,委托县发改局对中砂和粗砂的价格进行核定,价格均为70-76元/吨和60-65元/吨,认定采砂货值金额合计114106.44元。
8月28日,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因本案涉案矿产品价值达11.41万元,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决定移送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8月30日和9月1日县公安机关向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分别送达《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二、案例评析
1.该案在对勘验盗采砂土的量和价格方面是以往在办案过程中未曾实施过的,委托了具有资质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勘验和核定,确保了违法事实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该案在调查、取证、勘验、重大审核、移交等方面,都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办案,确保了程序规范,为今后有序办案积累了办案经验,同时提高了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水平。
3.通过该案联合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了和震慑了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河湖生态保护安全。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易某以公益项目建设的名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田破堤取砂,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农田土地,又违反河道采砂制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范,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适用处罚额度最高的《长江保护法》进行非法采砂立法查处,符合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要求。案件查办过程中,又因本案非法采砂的矿产品价值达12.5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做到了不缺位不越位,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