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12号
关于浮山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浮山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咸安区城区段(K25+600)新建雨水排口;在浮山河上游(FK6+427)处新建调蓄塘;在浮山河银泉大道段(FK2+779)、金桂路段(FK4+040)、书台街段(FK4+393)处各新建一根雨水管,末端新建雨水箱涵与浮山河现有暗涵破孔相连。
(二)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浮山河段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因本项目在淦河处(K25+600)新建排口位于十好桥水文站1km范围内,你单位应按承诺编制水文站影响分析专题报告,并向湖北省水利厅申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开挖回填处理、护岸顺接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浮山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