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13号
关于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防洪评价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左右岸堤顶或堤顶内侧安装宣传牌、警示牌、导示牌,左岸于堤顶桩号0+000-4+200,右岸位于桩号2+400-3+800;在淦河管理范围内窑咀大桥上下游右侧原有栈道基础上新建栈道,于桩号0+600-1+300、2+400-2+700右岸滩地范围内;在淦河管理范围内左右岸桩号0+100-1+300、2+400-3+800之间修建监测巡护道路(绿道),其中左岸道路在现状堤顶道路上浇筑沥青修筑,右岸道路在保持原有道路高程不变情况下进行开挖后修筑。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斧头湖管理范围修筑鸟类栖息地和进行退化湿地恢复;在淦河管理范围内建设生态连锁护坡和进行滩涂湿地修复工程。
(三)不同意本项目在淦河、斧头湖管理范围内新建围网;不同意在淦河斧头湖内修筑管护站点、观鸟屋、观鸟台、栽植乔木;不同意在淦河管理范围内种植美人蕉、香蒲、芦苇等妨碍行洪的挺水植物。
(四)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斧头湖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请你单位根据《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对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意见,对本项目主体设计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主体设计复核工期。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防洪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定期清理建筑垃圾、临时建筑、编制详细施工期应急预案及度汛方案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咸宁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