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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涉陆水河)洪水影响评价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06-11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4〕11

关于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涉陆水)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节能(崇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涉陆水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在陆水河崇阳段(对应陆水桩号为145+840)建设集电线路工程。

(二)同意《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涉陆水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意见。本项目穿越陆水河段采用定向钻施工定向钻穿越段设计管道平面全长417m

(三)同意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陆水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项目自身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陆水河道行洪时,拟建工程将受到洪水冲刷影响,你公司应充分重视其运行风险,加强施工防护,落实相关防洪的安保措施,并自行承担应洪水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穿越段防渗处理安全监测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的安全监测,落实相关应急措施,管道沿线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管道停止使用或到达使用年限报废时,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定向钻穿越进、出口进行充填封堵,并报请崇阳县水利局进行专项验收。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崇阳县水利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中节能崇阳沙坪98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涉陆水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64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