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14号
关于崇阳县香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崇阳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崇阳县香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310-421223-04-02-709305)位于位于崇阳县石城、天城和桂花泉镇等3个乡镇。主要建设内容石壁片和香山片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配套改造。工程占地面积14.91hm2,其中永久占地14.27hm2,临时占地0.64hm2。项目总挖方量11.85万m³,总填方量6.05万m³,余方5.80万m³,余方用于临时道路路基回填。建设工期从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完工,共12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4.91hm2。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4.91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814.62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682.98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监测面积14.91hm2,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崇阳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2.365万元。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