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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阳三特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07-31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4〕20

关于崇阳三特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决定

崇阳三特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你公司取用地热水,日取水量不超过3000立方米,年取水总量不超过42.2万立法米,取水地点为崇阳县白霓镇浪口湿地汤院内2口井,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用途为服务业,退水地点为排污管网。

二、你公司应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应与取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本工程应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监督管理单位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做好本项目节约用水工作,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切实执行用水定额,落实计划用水管理规定,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做好用水统计工作,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

四、本工程取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七、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崇阳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按照许可的水量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三年内,若本工程未取得核准或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724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