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21号
关于宝塔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宝塔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段(17+616)新建2孔3.0m×2.0m(宽×高)高排涵;在淦河咸安区永安办事处环城村段(17+828)新建西河桥排涝泵站;在淦河咸安区永安办事处东门村段(18+861)新建同发机电排涝泵站。
(二)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西河桥排涝泵站、同发机电排涝泵站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建议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要求复核西河桥排涝泵站、同发机电排涝泵站排涝标准及规模,并优化泵站特征水位和特征扬程、排水分区设计方案等。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淦河左岸堤防恢复和定期监测、淦河(17+909~19+261)左岸顺堤敷设雨水管道迁移至左岸堤防禁脚地30m范围之外、绿野仙踪恢复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明确2孔高排涵、西河桥排涝泵站、同发机电排涝泵站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宝塔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