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22号
关于咸宁“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赤壁市、崇阳县境内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陆水、虎爪新河、桂口港、泉湖港、台山港、肥田港、青山河、廖家大塘水库;基本同意本项目在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境内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八蛇港、白墅港、益阳港、雷家桥港、肥田港、东关港、谭家港、高堤河、大市河、尖山港、安山港、黑石港、通山河、叶家垅水库、富池坑水库。
(二)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陆水干流和其他河流河段采用10年防洪一遇防洪标准;同意本项目穿越陆水处管道自身防洪标准按100一遇,穿越其他河道处管道自身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穿越廖家大塘水库、叶家垅水库采用10年防洪一遇防洪标准,穿越富池坑水库采用30年防洪一遇防洪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你公司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陆水、虎爪新河、桂口港、泉湖港、台山港、肥田港、青山河、八蛇港、白墅港、益阳港、雷家桥港、肥田港、东关港、谭家港、高堤河、大市河、尖山港、安山港、黑石港、通山河堤防恢复和定期监测、工作坑回填、设置截渗环、出入土段孔壁泥浆置换等补救措施,落实叶家垅水库、富池坑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渣土清理外运、恢复原貌等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二)你公司应按照书面承诺在本项目开工前依法申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公司应明确“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公司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咸宁“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原《关于<咸宁市“南三县”天然气长输管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咸水利许可〔2021〕36号)同步废止。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赤壁市、崇阳县、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