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24号
关于嘉鱼县排水防涝治理提升工程项目配套北门湖排水泵站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有关事宜的行政许可决定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经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转报的嘉鱼县排水防涝治理提升工程实施地质钻孔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1.同意你单位委托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施钻单位)在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管理范围内桩号295+950-296+000钻孔共计17孔,均在堤内,距离堤脚2.1-53.8米。孔径50毫米,孔深5米-10米,总进尺约162米,具体位置见地质钻孔主要数据一览表。
二、重点工作
1.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基础施工不得在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进行施工,并做好工程防洪措施,施钻单位要严格按上报位置及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设施。施工过程中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2.钻孔施工及封堵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执行,每一钻孔完成资料收集、终孔水位测量后,应按照“谁钻孔、谁封孔、谁负责”的原则,立即进行钻孔封堵,不得留下隐患,确保封堵回填质量,并按堤防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醒目标志,并对孔位标记进行拍照记录,以便于巡堤查险。
3.工程施工前,你单位、施钻单位应与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签订堤防安全管理协议。若因钻孔造成堤防管理设施损坏,你单位、施钻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若因钻孔诱发影响堤防安全的险情,你单位、施钻单位应负责整险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4.工程施工中,因施工造成堤顶路面、路沿石、平台、堤坡等堤防设施损毁的,施钻单位要及时修复,并及时完成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的清场和弃土弃渣的清运。严禁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弃土弃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5.工程完工后,施钻单位将钻孔平面位置图、钻孔封孔记录表、地质钻探成果、封孔柱状图、钻孔封孔质量检查记录表、钻孔标记位置拍照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整编好交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存档备查。
6.建立岗位责任制:本次地质钻孔建设单位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春方(18871517875)、施钻单位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董杰(13508640791)负责按批复意见实施,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李智(13707247819)负责对本次钻孔封孔进行旁站监督。
三、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若该项目未实施,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9月14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宁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