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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10-25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水利许可〔202425

关于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宁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同济咸宁医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207-421200-04-01-533262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梓山湖新城滨湖大道和蓝田路交汇处,包含改扩建和新建建筑,项目用地内建设中的梓山湖人民医院纳入本项目整体设计一体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疗综合楼西区(即场地内咸宁市梓山湖人民医院1#综合医院)、医疗综合楼、感染楼、辅助用房(含垃圾站污水处理站、液氧站、4个门卫室)。项目总占地面积143459.20m²,总建筑面积126500m²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挖方22.86填方22.86,无借方,无弃方。工程总投资12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8892万元。建设工期从2024320262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4.35hm²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4.35hm²;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482.7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335.8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监测面积14.35hm²,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43月至202612(其中20243月至20249月,已实施的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按照《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 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21.52万元。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六、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重新审核,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