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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11-11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4〕26号

关于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崇阳县天城镇陈河水村陆水107+352处新建白泉大桥。

(二)同意《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白泉大桥全长329.66m,共8跨,单孔跨径为40m,桥宽30.5m,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一致,上部采用预应力砼T梁,下部采用C30水下砼钻孔灌注桩基础,桥跨布置为4×40m+4×40m,桥梁底高程62.39~65.16m,桥面高程65.09~67.86m,桥台采用肋板台/U台,基础为承台下接直径1.2m群桩基础,桥墩采用直径1.6+1.8m桩柱式墩。

(三)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陆水段左岸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右岸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白泉大桥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承诺向水利部长江委办理本项目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向崇阳县水利局办理本项目施工临时设施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特定活动的审批。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陆水右岸堤防定期监测、右岸堤脚防渗加固及陆水两岸加固等补救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本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应在202451日前完成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及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明确白泉大桥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运营单位应负责落实汛期白泉大桥左岸淹没时实施限行禁行措施。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1日至10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崇阳县水利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崇阳县文昌大道(陈河水段)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114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