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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安区南川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12-31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433

关于咸安区南川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咸安区南川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308-421202-04-01-677114位于咸宁市咸安区中心点坐标东经114°2349″,北纬29°4958″。主要建设内容清淤衬砌渠道4条,总长度67.16km;维修加固水闸26新建1座泄水闸维修渡槽1座,新建10座机耕桥、15座人行桥,重建或新建分水口10处,新建沉砂池4,渠顶路硬化11.56km项目总占地面积19.22hm²,其中永久占地14.62hm2,临时用地4.60hm²。项目总挖方12.71总填方为12.71没有借方和弃方。建设工期202452025122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9.22hm²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712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565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监测面积19.22hm2,监测时段从施工进场准备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45月至202612其中20245月至202412月,已实施的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公司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主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28.83 万元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1230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局咸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