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5〕1号
关于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模板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出《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模板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利〔2020〕235号)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421225-33-03-011334)位于咸宁高新区横二路(横沟大道)与小榄二路交汇处南侧。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综合楼、仓库和3栋厂房,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08hm2,均为永久占地,总建筑面积38630.00m²。工程总挖方2.23万m3,总填方2.23万m3,无借方和弃方。建设工期从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共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7.08hm2。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公司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主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10.63万元。
(三)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湖北翌恒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