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5〕11号
关于G351咸安区双溪至横沟段改扩建工程(一期)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安区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G351咸安区双溪至横沟段改扩建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209-421200-04-01-607320)位于咸安区双溪桥镇,项目起于咸安区与阳新县交界处杨林村胡泉,止于峡山村张油附近,路线全长20.12km,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60km/h,路基宽度24.5m,路线全长20.12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全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土建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11.00hm²,其中永久占地94.25hm²,临时占地16.75hm²。工程总挖方239.04万m³,总填方200.51万m³,无借方,弃方38.53万m³(共设置11个5级弃渣场)。建设工期从2025年1月至2027年6月,共30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 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111.00hm²。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17578.9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6352.5t。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项目监测面积111.00hm²,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2025年1月至2027年12月(其中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取调查法进行补充)。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
三、重点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你单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自主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6.50万元。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