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5〕20号
关于在长江干堤进行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桩、界碑标识埋设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桩、界碑标识埋设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1.同意你单位在咸宁长江干堤背水侧(堤内)禁脚地管理范围内埋设界桩167个,界碑7个,其中,赤壁干堤管理范围内界桩62个、界碑2个,嘉鱼三合垸段管理范围内界桩45个、界碑1个,嘉鱼护城堤段管理范围内界桩24个、界碑1个,嘉鱼下水沟段管理范围内界桩11个、界碑1个,嘉鱼潘家湾段管理范围内界桩8个、界碑1个,咸安四邑公堤管理段管理范围内界桩17个、界碑1个。界桩规格160cm(高)×20cm(宽)×20cm(厚),埋深50cm,界碑规格125cm(高)×50cm(宽)×15cm(厚),埋深50cm。具体位置与你单位提供的钻孔位置信息一览表一致。
二、重点工作
1.对于界桩、界碑埋设具体位置你单位需结合现场情况经各堤防管理单位确认后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及时将变更的位置备案,不得随意扩大规模增加工程设施。
2.基础施工时回填土体要严格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进行夯实,确保堤防安全。
3.工程施工前,你单位应与赤壁市长江河道堤防管理局、嘉鱼县河道堤防三合垸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下水沟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潘家湾管理段、咸宁市咸安区四邑公堤管理段签订堤防安全管理协议。若因界桩、界碑位置及施工影响堤防建设与管理工作,你单位应无条件拆除或负责消除隐患。
4.工程完工后,在工程建设范围内因施工造成堤顶路面、路沿石、平台、堤坡等管理设施损毁的,你单位要及时修复,并完成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的清场和弃土弃渣的清运,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弃土弃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5.建立岗位责任制:湖北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刘瑛、湖北楚天通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陈超云负责项目实施;赤壁市长江河道堤防管理局邱定智、嘉鱼县河道堤防三合垸管理段尹南华、嘉鱼县河道堤防护城堤管理段李智、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下水沟管理段肖韬、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潘家湾管理段鲁庆华、咸宁市咸安区四邑公堤管理段王勇负责现场监督。
三、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若该项目未实施,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宁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