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咸水利许可〔2025〕22号 关于咸宁市十六潭片区雨污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5-09-28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市十六潭片区雨污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城区段(K28+590)新建南站路雨水泵站,同时在泵站出口处新建八字排水口;在咸安区淦河城区段(K27+115)新建污水泵站。

(二)同意《咸宁市十六潭片区雨污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在淦河管理范围内采用明挖顺作法施工,采用钢板桩及灌注桩支护,并在外侧设计高压旋喷桩进行帷幕止水。新建南站路雨水泵站规模16m3/s,地下式结构;新建污水提升泵站规模0.08m3/s,地下式结构;新建八字排水口尺寸3m×4.5m,底高程23.3m,出口处进行石笼护砌。施工完成后采用水泥土回填,压实度不低于93%

(三)同意本工程所在淦河干流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片区内涝防治标准为20年一遇最大24h暴雨24h排干。新建南站路雨水泵站自身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新建污水泵站自身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及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施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禁止在河道范围内弃土弃渣,防止占用河道行洪面积。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确保堤防和泵站安全运行。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1日至10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浮山片区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922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武汉山水林草湖生态修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