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孟养浩东路、太乙大道(一期)道路改造及市政配套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工程在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右岸徐家湾堤段埋设467m电力电缆及配套设施。
(二)基本同意《孟养浩东路、太乙大道(一期)道路改造及市政配套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次子项电力工程新建电缆长8095m,电力排管埋设于道路双侧绿化带上,南侧电力排管线临淦河侧,纵向埋设于现状堤顶,其中有467m(KA0+108~KA0+575)埋设于淦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应淦河右岸桩号36+503~36+970,该段主线管道规模为4孔PE管(DN175×5mm,采用C30混凝土包封,尺寸1.0×0.7m),顶部覆土埋深≥0.5m。
(三)同意本工程所在淦河干流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及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施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禁止在河道范围内弃土弃渣,防止占用河道行洪面积。
(三)本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运营单位,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孟养浩东路、太乙大道(一期)道路改造及市政配套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咸宁市水利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