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你局报送的《咸宁市煤机片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局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淦K23+704新建双峰路-同仁路DN600穿河管道,长7.2m;淦K24+688~淦K24+868新建碧桂经一路DN500沿河道路下铺设管道长180m;淦K22+402新建碧桂路DN500河岸边道路下埋管,长20.4m;淦K19+478新建永安大道-淦河DN500河岸边道路下穿管,长6.8m。淦K20+728新建海德公馆1#分流井,堤顶道路下;淦K19+568新建咸高2#分流井,河岸人行步道下。
(二)同意《咸宁市煤机片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拟建设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在淦河管理范围内峰路-同仁路DN600穿河管道、碧桂经一路DN500沿河道路下埋管、碧桂路DN500河岸边道路下埋管、海德公馆1#分流井、咸高2#分流井采用明挖顺作法施工,采用钢板桩支护。永安大道-淦河DN500河岸边道路下穿管采用水平拖拉管施工。施工完成后采用粘土回填,压实度不低于93%。
(三)同意本工程所在淦河干流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新建污水管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及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施工后你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按要求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禁止在河道范围内弃土弃渣,防止占用河道行洪面积。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确保堤防和泵站安全运行。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上述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应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咸宁市煤机片区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