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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利许可〔2026〕1号 关于嘉鱼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嘉鱼县第二自来水厂)项目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6-01-12  稿件上传:咸宁水利

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嘉鱼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嘉鱼县第二自来水厂)取水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陆码头村。供水范围主要包括鱼岳镇石矶头村、南门湖村、陆码头村、十景铺村、铁坡村全部区域、樱花社区、三湖社区和方家庄村部分区域,新街镇新街社区、晒甲山村、王家月村、蜀港村、三畈村、沙湖岭村、余码头村全部区域、马鞍山村部分区域,高铁岭镇和官桥镇全部区域,嘉鱼县经济开发区部分范围。本工程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7%

二、同意本工程以长江干流为取水水源,采用河床固定泵房取水取水地点位于长江嘉鱼段石矶头村,取水构筑物依托现有嘉鱼浦华甘泉取水泵房,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0′45.38″,北纬29°56′57.41″,所在水功能区为长江洪湖新螺段白鱀豚保护区。同意本工程平均日取水规模4.08万立方米,年取水量为1489.2万立方米。

三、本项目设计最大取水流量为0.625立方米/秒,占取水河段P=97%的日平均最小流量4110立方米/比例极小,来水量可满足工程取水水量要求;取水口所在河段现状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满足工程取水水质要求;取水头部中心标高4.00米,低于取水口断面历年最低水位14.13米,满足取水水位要求;取水口附近河段河势较为稳定,受泥沙淤积影响较小,取水口设置基本合理。

四、本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主要为滤池反冲洗废水、污泥浓缩池产生的浓缩废水以及污泥处理间的污泥脱水分离液厂区内生产用水全部回用,不消耗水量,不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嘉鱼嘉清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陆码河;供水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6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陆码河、舒桥河、长港河、余码河。

五、你公司应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与取水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本项目应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取水计量信息传入湖北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水量取水,规范建立取用水台账,定期开展用水统计调查,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七、本工程取水工程(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八、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三年内,若本工程未取得核准或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按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违规取水、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和立案查处。

十二、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618       

(此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