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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利许可〔2026〕5号关于咸宁市宝塔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市水利和湖泊局 时间:2026-03-24  稿件上传:敖琼

水利许可〔20265

关于咸宁市宝塔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市宝塔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咸宁市咸安区淦河K17+578新建宝塔河补水DN500穿河管道,长108m。淦K17+778新建污水提升泵站压力管道2×DN500穿河管道,长137m

(二)同意《咸宁市宝塔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本项目在淦河管理范围内K17+578K17+778穿河管道,采用水平拖拉管施工

(三)同意本工程所在淦河干流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新建管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按要求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完成施工场地的恢复整治工作。严禁在河道范围内弃土弃渣,防止侵占河道行洪面积。

(三)本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落实工程防洪主体责任,确保堤防安全运行。未明确运营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本工程防洪主体责任。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1日至10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咸宁市宝塔片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6318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湖北仁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