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三峡后续工作长江中下游影响处理湖北咸宁段四期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实施地质钻孔勘察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1.同意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施钻单位)在在嘉鱼县潘家湾段、嘉鱼县三合垸段、赤壁市干堤段管理范围内钻孔共计25孔,均位于堤外,其中静力触探孔14孔。其中:嘉鱼潘家湾段桩号272+625~275+056钻孔共计10孔,嘉鱼三合垸段桩号325+223~326+600钻孔共计8孔,赤壁干堤段桩号339+250~344+790钻孔共计7孔,钻孔距离堤脚距离28米~705米,钻孔孔径38毫米、110毫米,孔深20~35米,总进尺约680米。具体位置与你单位提供的钻孔位置信息一览表一致。
二、重点工作
1.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不得在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进行施工。严格按上报位置及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扩大规模增加工程设施。施钻过程中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2.钻孔施工及封堵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执行,每一钻孔完成资料收集、终孔水位测量后,应按照“谁钻孔、谁封孔、谁负责”的原则,立即进行钻孔封堵,不得留下隐患,确保封堵回填质量,并按堤防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醒目标志,并对孔位标记进行拍照记录,以便于巡堤查险。
3.工程施工前,施钻单位应与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潘家湾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三合垸管理段、赤壁市长江河道堤防管理局分别签订堤防安全管理协议。若因钻孔造成堤防管理设施损坏,施钻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若因钻孔诱发影响堤防安全的险情,施钻单位应负责整险并连带承担一切责任。
4.工程施工中,因施工造成堤顶路面、路沿石、平台、堤坡等堤防设施损毁的,施钻单位要及时修复,并及时完成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的清场和弃土弃渣的清运。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倾倒弃土弃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5.工程完工后,施钻单位将钻孔平面位置图、钻孔封孔记录表、地质钻探成果、封孔柱状图、钻孔封孔质量检查记录表、钻孔标记位置拍照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整编好交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潘家湾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三合垸管理段、赤壁市长江河道堤防管理局存档备查。
6.建立岗位责任制:本次地质钻孔施钻单位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批复意见实施,嘉鱼县河道堤防四邑公堤潘家湾管理段、嘉鱼县河道堤防三合垸管理段、赤壁市长江河道堤防管理局负责安排对本次钻孔封孔进行旁站监督。
三、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若该项目未实施,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6年4月17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宁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嘉鱼县水利和湖泊局、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