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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两卡”犯罪

作者:公安 时间:2025-09-05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号外号外!最新反诈法来咯~

反诈法  第三十一条

——注意!违法犯罪可能就在你我身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A:欸,那么俗称的两卡类犯罪是什么呢?

  

“两卡”犯罪的定义:

手机卡=运营商手机卡+虚拟运营商手机卡+物联网卡

银行卡=个人银行+对公账户及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

  

B:想用两卡犯罪赚快钱?先看看我的拳头硬不硬吧!

  

涉及两卡违法行为后果:

1.记入信用记录,限制有关机关、账户、账号等功能。

2.停止非柜面业务

3.暂停新业务

4.限制入网。

  

A:违法后果看得我心慌慌,好怕哪天不小心落入犯罪之中哦。

B:别慌别慌,安全防范做得好,妖魔鬼怪不可扰。

  

预防两卡类犯罪:

严防死守三大关: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两卡,把各种卡号账户牢牢攥在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