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咸宁市水利和湖泊行政执法信息,推进水利法治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等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指南。
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一)事前公示
1.基本信息
(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指南,用以指导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社会公众查询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2)行政执法公示性制度文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系统制定并公开发布的与行政执法公示相关的政策文件。
(3)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公示本单位实施或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
(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用以公示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等内容。
(5)行政执法人员,用以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
(6)本季度计划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信息。
(二)事中公示
1.表明行政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咸宁市民之家窗口从事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的人员,应按咸宁市民之家岗位公示要求,统一表明执法身份。
2.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公示政务服务信息。咸宁市民之家窗口要公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公示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投诉举报等信息。
4.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事后公示
1.检查、抽查等行政检查及行政结果。
2.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
二、公示载体
1.网站。
(1)咸宁市水利和湖泊网站
网址:http://slj.xianning.gov.cn/
(2)信用中国(湖北·咸宁)
网址:http://credit.xianning.gov.cn/
2.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咸宁水利(微信号:xnsw8128888)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不得公示情形
本单位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1.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2.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办公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4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0715-8128888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