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制(洗)砂;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2022年9月5日,崇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河道日常巡查中发现聂某某(下称“当事人”)在崇阳县肖岭乡肖岭村陆水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洗砂机具设备从事洗砂活动,并将所洗砂石及淤泥弃置在河道内。随即,崇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洗砂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洗砂机具设备及所洗砂石进行扣押,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立案调查。2022年9月8日,崇阳县水利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自行拆除洗砂机具设备,恢复河道原状。2022年12月13日,鉴于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结合案件调查结果和法制审核意见,崇阳县水利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二、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30日,在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的情况下,根据《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崇阳县水利局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河道原状;2、限期拆除洗砂机具设备,没收所洗砂石;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随后,崇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拆除洗砂机具设备及清理弃置淤泥。但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3年7月,经崇阳县水利局申请,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催告期间,当事人缴纳罚款,本案执行完毕。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崇阳县水利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洗砂现场进行勘查及拍照取证,认定当事人在陆水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洗砂机具设备从事洗砂活动,并结合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扣押的所洗砂石,认定本案的违法制(洗)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确定本案的处罚额度。
(二)法律适用
根据《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陆水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制(洗)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制(洗)砂机具及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和所制(洗)砂石;违法制(洗)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从事制(洗)砂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制(洗)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形,崇阳县水利局有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制(洗)砂石,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陆水是长江中游右岸的一级支流,《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湖北省内第一部流域保护地方性立法。《条例》结合陆水流域砂石资源丰富,洗(制)砂活动无序开采的情况,率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止制(洗)砂,依法打击非法(制)砂行为,保护陆水水域岸线和水生态环境。崇阳县水利局在履行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非法洗砂活动果断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扣押洗砂机具设备及所洗砂石,及时制止非法洗砂行为。鉴于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崇阳县水利局按照《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所洗砂石和罚款的处罚,并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行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崇阳县水利局一方面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另一方面教育督促当事人完成整改,恢复陆水河道原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用法治力量守护美丽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