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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城县非法采矿问题公益诉讼案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4-01-09  稿件上传:市水利和湖泊局

    一、案情简介

左港水库位于铁柱港河上游,地处通城县石南镇杨山村,距县城16Km,水库承雨面积22.5Km2。最大坝高26.64m,总库容为1830万m3,兴利库容1298万m3,调洪库容450万m3,死库容82万m3,灌溉面积35000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为石南镇9个行政村1个社区居民饮水水源地。2018年1-3月,通城县杨某、李某等人以清淤为幌子,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批准,亦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左港水库采砂营利。非法采砂造成砂石、垃圾回流到水库中,造成了水库环境污染。

二、案件查办

2020年11月26日,咸宁市检察院、咸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班人员赴通城县,就杨某李某非法采矿案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核查,经过调查,该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咸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咸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咸环委〔2019〕1号),启动了索赔相关处理程序。

为了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专门邀请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根据鉴定中心专家的评估意见,通城县杨某、李某等人损害行为明确,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数额合计人民币2721149.63元,其中已征缴2300000.00元,需另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149.63元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指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2021年11月23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在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二楼会议室召开磋商会,经过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中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做了约定。2021年12月29日,赔偿义务人依法补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149.63元,予以结案。

三、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协调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生态环境、水利等多部门,形成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办案合力,推动问题的整改落实,有效遏制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损害行为责任主体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力。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助力解决我市河湖“四乱”问题、服务保障陆水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