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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利许可〔2026〕14号  关于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咸宁市境内涉水工程(不含西凉湖蓄滞洪区、新店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6-07-29  稿件上传:敖琼

湖北交投京港澳郑新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咸宁市境内涉水工程(不含西凉湖蓄滞洪区、新店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项目在咸宁市境内跨越泉口河、蛟龙港、东风港、陆水河、白墅港、益阳港、小河及王家寨湖。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占用马狮垄水库管理范围888m2

(三)同意《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咸宁市境内涉水工程(不含西凉湖蓄滞洪区、新店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工程桩号K1273+681.551~K1273+689.551处涵洞跨越泉口河支汊。桥梁总长8m,共1联,跨径为1×8m。

2.中伙铺互通C匝道在工程桩号K1273+770处顺接,占用泉口河河道长约473m,本次对渠道进行改道,长579m。设计渠底净宽2m,边坡1:0.75,总渠高1.5m,并采用C20混凝土衬砌,厚度0.3m。

3.陈庄徐家小桥在工程桩号K1280+958.054~K1820+985.054处跨越蛟龙港。桥梁全长27m,共1联,跨径组合为2×13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49.389m。

4.郑家湾中桥在工程桩号K1285+027.500~K1288+072.500处跨越东风港。桥梁总长45m,共1联,跨径组合为3×13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35.518m。

5.陆水河特大桥在工程桩号K1288+330~K1288+758处跨越陆水河。桥梁总长1142m,共6联,跨径组合为6×30m+2×(5×30m)+60m+(80m+3×125m+80m)+2×30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39.348m。

6.白墅港大桥在工程桩号K1291+392.811~K1292+000.537处跨越白墅港。桥梁总长606m,共6联,跨径组合为6×(5×20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35.367m。

7.木伦岭小桥在工程桩号K1295+630.329~K1295+662.329处跨越益阳港。桥梁总长32m,共1联,跨径组合为2×13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51.38m。

8.益阳河4号中桥在工程桩号K1305+132.047~K1305+177.047处跨越小河。桥梁总长45m,共1联,跨径组合为3×13m,梁底最低点高程为33.748m。

9.工程桩号K1263+790~K1264+110处路基段在马狮垄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挡墙收坡,挡墙侵占马狮垄水库管理范围约2m,占用了马狮垄水库库容1600m3

10.工程桩号K1281+650~K1281+940处路基段在桶形泉水库保护范围内设置挡墙收坡。

11.向阳湖大桥在工程桩号K1248+411.788~K1249+072.788处跨越王家寨湖。桥梁总长661m,共4联,跨径组合为5×30+6×30+6×30+5×30m,湖泊管理范围线内左侧拼宽桥梁底高程30.894~32.340m,右侧拼宽桥梁底高程30.925~32.395m。

(四)同意本项目特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大、中桥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配合改道河流所属地区完成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工作。

(二)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三)你单位应先在马狮垄水库东岸进行返还(扩容)疏挖后,方可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挡墙收坡。水库返还(扩容)区的开挖底标高为54m,开挖后的岸坡坡率为12.5,采用30cmC25混凝土护坡进行防护,返还库容2600m3水库返还(扩容)的开挖土石应外运至G4京港澳改扩建项目的弃土场。

(四)本项目陆水河特大桥施工期栈桥、围堰等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开工前向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申报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审批。本项目向阳湖大桥占用王家寨湖的占补平衡专项设计应在开工前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构筑物,不得设置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你单位应按承诺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申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拟建工程设计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近堤段桥墩等涉及堤防安全的部分严禁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G4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店至鄂湘界段改扩建工程咸宁市境内涉水工程(不含西凉湖蓄滞洪区、新店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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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长江水利会水文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