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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利许可〔2026〕15号  关于通城县两河四岸夜经济发展项目游船渡口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6-07-29  稿件上传:敖琼

通城城发农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通城县两河四岸夜经济发展项目游船渡口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隽水河桩号(K157+530)新建渡口码头木栈道,候船水榭、驳船浮台。

(二)基本同意《通城县两河四岸夜经济发展项目游船渡口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

(三)同意本项目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评价,工程为可淹没型构筑物,自身防洪标准按10年一遇设防。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本项目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运营期防汛应急预案,并在开工前报通城县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三)在市、县两级防汛指挥部门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你单位应立即关停本项目,做好受威胁游客疏散避险,并严格执行运营期防汛应急预案。必要时应当提前拆除本项目涉及的临时建筑物,提前完成游船转移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构筑物,不得设置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拟建工程设计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堤防安全的部分严禁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通城县两河四岸夜经济发展项目游船渡口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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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城县水利和湖泊局湖北金普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