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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利许可〔2026〕19号 关于G106通山县通羊镇李渡至大路乡塘下段改扩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规计科 时间:2026-10-13  稿件上传:敖琼

通山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G106通山县通羊镇李渡至大路乡塘下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项目在咸宁市通山境内跨越厦铺河。

(二)基本同意本项目新增占用南堡塘水库管理范围281.16m2。

(三)同意《G106通山县通羊镇李渡至大路乡塘下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涉河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厦铺河大桥在工程桩号K0+865.5~K1+033.5处跨越厦铺河。桥梁全长168m,共1联,跨径组合为4×40m,梁底最低点高程67.18m。

2.工程桩号K7+762.17~K8+200.63处路基段位于南堡塘水库管理范围内,占用南堡塘水库兴利库容104.14m3,占用调洪库容264.11m3,通过疏挖保证库容的返还。

(四)同意本项目厦铺河大桥及路基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重点工作

(一)你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若逾期未完成拆除造成第三方损失或妨碍行洪的责任均由你单位承担。

(二)你单位应先在南堡塘水库进行返还(扩容)疏挖后,方可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施工。水库返还(扩容)区的开挖底标高为101.98m,开挖后的岸坡坡率为1:1.5,返还补偿兴利库容264.97m3,补偿调洪库容264.26m3。水库返还(扩容)的开挖土石应外运至本项目的弃土场。

(三)本项目完工后,未明确运营管护单位之前,由你单位承担本工程防洪主体责任,确保堤防安全运行。

(四)本项目厦铺河大桥施工期栈桥、围堰等临时设施应在开工前向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申报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审批。

三、其他要求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G106通山县通羊镇李渡至大路乡塘下段改扩建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你单位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6年10月12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武汉蓝天绿野咨询设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