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用砂等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0-18932 文       号 : 咸水务函〔2018〕62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用砂等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用砂等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随着建筑材料的日益紧缺,违规使用问题海砂等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出现质量事故,结合湖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严防海砂使用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原材料、中间产品管理工作

(一)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开展建筑用砂、商品混凝土质量排查工作,杜绝水利工程建设违规使用问题海砂、不合格江砂、擅自改变混凝土配比等行为;加强质量飞检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增加氯离子、硫化物、石粉含量等指标检测;将工程抽检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进行,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实体质量。

(二)加强市场主体责任落实力度。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原材料、中间产品见证取样检测行为,尤其是要加强商品混凝土拌合环节的监督,真正落实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检、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制度。施工单位要严格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测台账记录与质量行为,监理单位要进一步核查施工自检项目与频次,并按规范落实工程平检。检测单位要主动加强对氯离子、硫化物、石粉含量等指标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建议。

(三)加强处罚力度。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质量行为,坚持“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充分利用“不良记录”“黑红名单”等处罚方式,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竞争氛围,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二、加大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力度

践行“两山”理论,将“两山”理论写在水利工程建设工地上、水利人的心坎上、市场主体的肩膀上。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场主体要按照《省水利厅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到截污、导污、治污同时进行,尤其要加大水利工程施工机械排污量控制力度,减少施工现场粉尘排放量,防止环境污染。

三、切实保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上要将农民工权益保障落实到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管理中。各投标人要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各项目法人在合同签订中,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银行按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建立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保险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中,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实时动态管理台账,做到工资支付精准、及时。

咸宁市水务局 

2018年9月7日

相关解读:《关于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用砂等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