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1-30924 文       号 : 咸水利函﹝2021﹞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5月7日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等系列决策部署,以优化制度供给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革命,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政务服务减审批、降低涉企收费等工作开展集中攻坚,根据《湖北省水利厅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落实方案》(鄂水利函﹝2021﹞280号)《咸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以“小切口”推动“大变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群众满意为第一目标,对标对表国际国内一流水平,扎实开展“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减、降”专项行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打造一流水利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文件打架”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公平竞争、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等问题,改进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习惯,破除制度性障碍,优化制度供给,实现2021年以前制定的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涉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00%清理,新制定的涉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00%审查。
工作任务:
1.按照《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涉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汇总上报。(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2.按照市司法局清理意见进行研究审查,按时反馈。(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前)
(二)“减审批,推进流程再造”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慢、环节多、材料多等问题,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限、减环节、减证照、减材料、减基层负担,大力实施流程再造和系统重构,提高水利政务服务质效,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
工作任务:
3.全面推进减审批时限。将市级涉水依申请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与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先进省市进行比对,对标先进压缩办理时限,5月初完成市级减时限工作,确保高频事项承诺时限不高于先进省市。(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相关科室、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5月初)推动办理时限比对向全市水利系统延伸,5月底前完成全市水利系统承诺办理时限压减。(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4.大力推进减审批流程。2021年根据省级推荐100项‘一事联办’事项,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 ,积极探索推进全市水利系统内部、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一事联办”事项,实施成熟后报请省水利厅统筹定标、复制推广。(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5. 深入推进减审批材料。加大取水许可等电子证照重点数据汇集与应用,为减材料提供有力支撑,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加强业务协同,加强综合窗口建设,推进统一受理平台应用,强化共性支撑,畅通工作机制,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多措并举,增加电子证照应用场景。(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全面推行涉水证明事项和涉企经验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水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6. 持续推进减跑动次数。抓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21] 6号)落实见效,强化场地、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支撑保障,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积极参与自助终端集约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入驻自助终端,打造“24小时不打烊”水利政务自助服务体系,提升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一窗通办”效能。推动水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范围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围绕民生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全市通办”“跨市通办”。(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三) “降收费,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
工作目标:针对不合理收费尚未彻底取消、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成本仍然较高等突出问题,大力整顿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各项涉企降费政策,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切实增强水利行业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工作任务:
7.根据《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湖北省及市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湖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清单》的动态调整,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牵头单位:市水政监察支队;责任科室:办公室;完成时限: 2021年6月底前)
8.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降低水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牵头单位:人事科;责任单位:各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完成时限: 2021年10月底前)
9. 加大中介市场培育力度,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服务主体,健全服务标准,实现服务收费市场化,促进公平竞争。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等活动,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0.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公示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地址,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和县级水利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坚决制止各类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级水利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清、减、降”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有关科室、单位和各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思想上破冰,在思路上破题,在行动中破局,一切以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基点考虑问题、谋划工作。要广泛发动企业群众,通过网络平台、走访座谈等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谋良策、亮硬招、求实效,真正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所需、所盼、所急的事情解决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清、减、降”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三个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市水政监察支队分别牵头成立“清文件”“减审批”“降收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分别对接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经信局。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有关科室、单位和各县水利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清、减、降”专项行动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宣传力度,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及时复制推广。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推进相关工作,把“清、减、降”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联络人员:魏 强 联系电话:8128809
电子邮箱:xnssljgjk@163.com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