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629/2023-31270 文       号 : 咸水利函〔2023〕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切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放开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打破地域、行业垄断和保护,创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受建设单位合同委托从事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技术报告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附件1: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权限)
三、工作要求
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申请入驻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咸宁市网上中介超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是否通过中介服务网(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质量评价等制度。
(一) 限时办结制。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服务合同责任义务,提高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和编制效率,按期完成方案报告书(表)的修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其中中介服务机构补充或者修改方案报告书(表)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 执业公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将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执业人员信息、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其营业场所及中介服务网(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业记录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建立执业记录台账,将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及服务合同等资料依法按期妥善保存。
(四)质量评价制。本单位将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方案书(表)进行质量考核,设立服务质量、技术质量、编制质量计分标准,按百分制分别由建设单位、专家组长、业务科室进行评分。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70分为合格、70分-85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附件2: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方案报告书(表)质量评价表)
四、监管举措
(一)审批监管。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方案报告书(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单位将不予行政许可:
方案报告书被评定为不合格;方案报告书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超期;方案报告书的数据存在伪造、虚报、篡改,或所依据的文件存在造假等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信用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和采取惩戒措施,并对外进行公示:
编制的方案报告书(表)一年内两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与委托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
附件:1、市本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权限
(此件予以公开)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