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我局印发《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咸水利发﹝2020﹞19号)。现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
特别是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有了法规明确规定,我局原《咸宁市水务局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需要作进一步调整。
二、设立依据
本次制定的《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主要依据是《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咸政规〔2018〕5号)《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咸政办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旨在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的制定、审查、管理程序;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准许上会的程序要求,将各个程序规范固定化、规范化;三是提供充分的决策基础,通过对上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的提交规定,为领导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
三、主要内容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主要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共28条内容。
关于适用范围,文件指出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即:下列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
文件明确,局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业务科室、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文件起草、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实施效果评估、提出清理建议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印发、信息公开等工作。
文件强调,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涉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会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
文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适用《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四、其他
本规定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咸宁市水务局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咸水务函﹝2015﹞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