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按照《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公布市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了配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我局采用了“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统一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同时,2019年12月29日,省水利厅下发《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425 号)的要求,我局对部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明确水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在省政务服务平台中领取行政许可类服务事项13项,因其中“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4项无市级的审批对象,暂不将其纳入本次公布范围。
2.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一方面按照“应放尽放”的要求,结合部分“扩权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备案)仅涉及赤壁、嘉鱼、通城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下放;另一方面,按照河道管理现状,为便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临时性活动的申报,将陆水“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进行下放。
三、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市级水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及市级涉水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咸水务函〔2018〕71号)同时废止。